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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riter's pictureRaymond Chak

新競爭條例有助打擊壟斷,圍標等行為

Updated: Dec 8, 2021


立法會於2012年6月14日通過了競爭條例,及後就競爭條例的實施草案亦在2014年10月9日公開諮詢,諮詢期至2014年12月10日。諮詢期過後,委員會將就回覆意見修訂草案並尋求立法會意見。該實施草案在採納並實行前將會被翻譯,時間上很可能會在2015年年中。


該條例禁止任何行業在禁止妨礙、限制或扭曲在香港的競爭的行為。它提供了3個統稱為”競爭守則”以防止一般的反競爭行為,分別是第一行為守則,第二行為守則和合併守則。


第一行為守則禁止經協議、協調做法或業務實體組織的決定的目的或效果來妨礙、限制或扭曲在香港的競爭,執法重點預計將在互相競爭的企業之間的協議和安排,包括:

  • 訂定、維持、調高或控制貨品或服務的供應價格

  • 市場瓜分:為生產或供應貨品或服務而編配銷售、地域、顧客或市場

  • 圍標:兩個或以上業務實體同意不就特定競投項目互相競爭,反而它事先決定由哪位競投者勝出; 以及

  • 產量限制:與競爭對手限制產量來抬價格或以其他方式最大限度地提高其市場地位

這些違法行為將被最嚴肅處理,而其他違法行為,包括限制性協議或縱向的貿易夥伴,如供應商和客戶,或製造商和零售商(垂直行為)之間的協議,除非該反競爭行為未有停止,否則違法人只會被發出“警告通知書”。


第二行為守則禁止在市場中具有相當程度的市場權勢的業務實體濫用該權勢,藉從事目的或效果妨礙、限制或扭曲在香港的競爭的行為。競委會表明只有當具有相當程度市場權勢的業務實體為濫用該權勢時,第二行為守則方適用。相關如何評估和量化市場力量,以及怎樣會被視為構成濫權行為的指引將稍後發布。


合併守則禁止業務實體進行具有或相當可能具有大幅減弱在香港的競爭的效果的合併。目前,合併守則僅適用於涉及直接或間接持有《電訊條例》(第106章)所指的“傳送者牌照”的業務實體的合併。


該條例亦設立對競爭事宜有主要司法管轄權的競委會和競爭事務審裁處。競委會的職責是主動或是就政府和法院轉交的投訴進行相關調查並就向審裁處提出進行法律行動。審裁處則屬司法機構內審理和判決競爭案件的高級法院,專責處理由競委會提出的案件、私人訴訟以及檢閱競委會的決定。


處罰和補償

違反了行為守則的企業有機會被處以高達其香港營業額的10%。審裁處亦有權取消其董事的資格,以及向個人處以罰款,判給受害方損害賠償,作出臨時禁制令,並終止或變更涉及的協議。 如果競爭(修改)擬案被通過,審裁處將有等同於高等法院的一切權力,包括處以刑罰金、頒布就債務和罰款支付利息,以至發放報銷金予證人。



本刊物只供資料性參考,不會視為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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